作者: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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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2号、第411号)
(二)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71号)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事业单位向本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3、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4、本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本局对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管辖范围、材料齐全且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本局依法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四)核准。本局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作出不予以变更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五)换证。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由本局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六)公告。本局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对事业单位有关变更事项予以公布。
三、办结时限
本局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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