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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委编办与省审计厅建立健全“四项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作者:市编办 文章来源:贵州省委编办 阅读次数: 更新时间: 2021-10-29 09:49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与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近日,贵州省委编办与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省委编办与省审计厅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健全“四项机制”,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意见》明确,机构编制与审计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并明确具体人员作为联络员。审计期间,省委编办应及时解答相关审计组在实地核实中遇到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政策、标准、口径、解释等,帮助审计组准确理解并在审计过程中正确运用。特殊工作需要,贵州省委编办与省审计厅可采取召开协调会议的方式,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意见》明确,贵州省委编办与省审计厅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实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贵州省委编办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性作用,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审计期间,各审计组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提供被审计地区(单位)有关机构编制等基础数据的,贵州省委编办将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是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意见》明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贵州省审计厅对需要省委编办提供被审计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等问题线索的,可商请省委编办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监管发现或群众举报反映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商审计机关后,移送审计机关。贵州省审计厅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发现的涉及机构编制问题或线索送省委编办。

  四是建立健全整改反馈机制。《意见》明确,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地区(单位)提交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贵州省审计厅应将涉及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整改落实的内容函告省委编办。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有关查处情况由省委编办及时反馈省审计厅。省委编办监督检查处负责跟踪督促被审计的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必要时,贵州省委编办可商省审计厅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或者开展现场督办,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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