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工作规程

作者:市编办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 更新时间: 2013-11-14 15:42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2号、第411号)

(二)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71号)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向本局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权证或租房协议)一份。

5、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6、本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本局依法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进行初步核查,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有效的事业单位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事业单位不予以受理。

(三)审查。本局依法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情况逐项进行审查核实。

(四)核准。本局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本局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时向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各一份,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公告。本局将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告。

三、办结时限

本局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或备案)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琼ICP备 05000041 号

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市政府办公区16棟北楼6楼 邮编:570135 邮箱:hksbwb@163.com 电话:0898-68725321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