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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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2号、第411号)
(二)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71号)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向本局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权证或租房协议)一份。
5、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6、本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本局依法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进行初步核查,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有效的事业单位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事业单位不予以受理。
(三)审查。本局依法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情况逐项进行审查核实。
(四)核准。本局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本局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时向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各一份,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公告。本局将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告。
三、办结时限
本局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或备案)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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